广东药学院“朝阳工程”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本专科家庭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得到发展,顺利完成学业,设立广东药学院“朝阳工程”励志奖学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工程”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朝阳工程”励志奖学金的募集和管理办法。
1.本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和校友的捐款。
2.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款。
3.设立冠名专项奖学金。冠名专项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可与学校共同协商确定奖学金管理的原则或细则。
4.励志奖学金纳入学校财务专项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励志奖学金每年颁发一次,资助标准每人1000~2000元。
2.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与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
1.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在校学生数按比例下达到二级学院。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朝阳工程”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广东药学院“朝阳工程”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二级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和所下达的名额,提出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4.“朝阳工程”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广东药学院“朝阳工程”励志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学生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中心组织评审。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后,确定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条 奖学金的发放
“朝阳工程”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并报学校办公室、计财处备案。